Waystone 开曼 — 新闻及监管事项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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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最新资讯内容:
2022 年 3 月 31 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TIA)发布了《通用申报准则》(CRS)执行指南,概述了金融机构可能因违反该准则而面临处罚的具体情况。此外,其还规定针对金融机构的具体处罚通知流程、以及金融机构持有异议时提出声明和上诉的流程。
每名财务人员的基础罚款最高可达 5 万开曼元(折合 6 万美元),此外,若持续违规,将按每日 100 开曼元(折合 120 美元)进行叠加;CRS 执行指南针对各项违规行为规定了不同罚款金额。以下为几项值得注意的违规行为及对应罚款:
- 未根据 CRS 制定和维护书面政策和程序,将处以 7500 开曼元罚款
- 未执行和遵守书面政策和程序,将处以 7500 开曼元罚款
- 未制定和维护书面政策和程序以确定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所处税收管辖区,将处以 7500 开曼元罚款
- 未针对 CRS 规定的尽职调查程序制定适用书面政策和程序,将处以 7500 开曼元罚款
- 未在通知截止日期 4 月 30 日前在国际税务合作部(DITC)门户网站注册,将处以 37500 开曼元罚款
- 申报义务、实体分类或授权用户发生变动后未通过 DITC 门户网站更新相关情况以通知税务机关,将处以 1 万开曼元罚款
- 未提交 CRS 报税表,将处以 5 千开曼元罚款(每份可申报的税表)
- 未提交零申报税表或未提供进一步信息(如,CRS 申报声明和 CRS 合规表),将处以 10,000 开曼元罚款
- 金融机构故意在自我证明表格填报不实信息并据此提交报税表,将处以 20,000 开曼元罚款
美国国税局颁布了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税法,简化了合伙企业的审计和收款流程。 新法适用于在所得税缴纳方面选择“合伙企业”待遇的实体。合伙企业代表(PR)取代税务事项合伙人(TMP)。由美国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投资注册的大多数基金公司(名称中带“Ltd”和“LP”字样的公司)、或有效关联收入(ECI)或来自美国的收入均须填报《IRS 1065 表》。
《1065 表》填报截止日期为纳税年度结束后第 3 个月的 15 号。以上个日历年年末的申报为例,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15 日。
合伙企业在填报《IRS 1065 表》进行报税时,必须注明合伙企业代表的姓名。合伙企业代表还必须实质居住在美国。为满足这个条件,合伙企业代表必须:
- 拥有美国纳税人识别号
- 拥有美国电话号码和美国街道地址
- 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亲自与美国国家税务局人员会面;
- 如若合伙企业代表为实体,则合伙企业必须指定一名满足实质居住条件的个人,
由其作为该实体“指定人员”担任合伙企业代表。
申报时间详洽税务顾问。虽然 Waystone 凭借多年的丰富经验简化了新客户引导流程,可在短短 2~3 天内提供多项新服务,但 Waystone 强烈建议尽早聘用服务提供商。
开曼
在 2022 年 4 月 13 日发布的通告中,除了环境、社会及治理给监管工作带来的挑战之外,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提到了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和可持续投资策略。关于环境、社会及治理风险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的预期,CIMA 表示:
“根据该基金设定的投资目标,在气候变化导致的风险及其他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风险的应对和缓解工作中,负责管理受监管基金的人员,应至少做到 分工明确,各行其责,并应开始着手制定可靠的方法来识别、衡量、监测和管理重大的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风险。”
欧洲
欧盟出台的一系列新的立法措施(统称为“授权法案”)已于 2022 年 8 月 1 日生效。这些措施侧重于处理“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和《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的变更,以及在现行《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SFDR)规定的背景下对 UCITS 管理公司和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的实际 影响。根据新规定,UCITS 管理公司和 AIFM 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待风险管理程序和过程、投资决策过程、组织 结构和资源、治理、监督、申报和利益冲突管理。因此,如果管理公司将某些职能(如投资组合管理)委派给某个代表,则这些新规定可能会对该代表产生间接影响,无论其是否居住在欧洲。此外,欧盟《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第 6 条、第 8 条和第 9 条项下的基金公司将接受进一步评估,以确定其对核心可持续发展措施的执行情况。随着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目标市场规定的完善, 基金分销商将需要向基金公司收集更多信息,便于在考量目标市场时将欧洲环境、社会和治理标准(即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可持续偏好)考虑进去。欧盟地区新的申报模板(欧洲环境、社会和治理模板,简称“EET 模板”)根据《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配套《监管技术标准》(RTS)规范化申报的要求而创建。EET 模板是对欧洲《金融工具市场指令》模板(简称“EMT 模板”)的补充,纳入了基金公司、产品或金融工具数据以及主要不利影响指标(PAI)、 甄别标准和特定国家信息等各个表格栏目。通过使用该模板,投资管理人可在《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配套 2 级文本《监管技术标准》 2023 年 1 月 1 日实施前,以统一格式报告其环境、社会和治理标准。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适用《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第 8 条和第 9 条规定的金融产品,必须以《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配套《监管技术标准》附件中规定的模板格式提供关于签约前披露和定期披露的信息。
《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旨在减少委托代理关系在促进金融产品环境或社会特征合规和可持续投资目标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为此,《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规定,金融市场参与者(“FMP ”)在作为终端投资者的代理人时,必须在签约前向终端投资者 披露相关信息,并在网站上进行披露。为完全符合该规定,金融市场参与者应在金融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监控该产品在所披露的环境或社会特征或可持续投资目标等各方面的合规情况。为此,金融市场参与者在通过网站进行披露时,作为披露的一部分,应说明其为持续监测此类合规情况而制定的内部或外部管控机制。
金融市场参与者应在网站上进行可持续性相关披露,就签约前文件中简洁披露过的话题进行详述,并向最终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在网站上对金融产品进行披露时,应提供该产品所用投资策略的更多详情,包括对投资对象治理水平的评估政策,以及衡量 金融产品对于环境或社会特征的合规情况或可持续投资目标达成情况时所采用的方法。此外,金融市场参与者应在其网站以清晰且简明易懂的方式发布其定期报告中所载信息的摘要。
金融市场参与者必须根据《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规定,不断更新其网站信息,包括信息发布日期及更新日期。
每年 6 月 30 日前,考虑投资决策对可持续性因素的主要不利影响指标的金融市场参与者、或《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第 4(3)条或第 4(4)条中所述大型企业,应在其网站的单独版块中以 “关于投资决策对可持续性因素的主要不利影响之声明”为题,发布《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第 4 条第(1)款(a)项、第 4 条第(2)、(3)和(4)款以及第 4 至 10 条所提及的信息。信息跨度应为前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并且应在《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第 23 条所述“可持续性相关披露”版块中发布。
不考虑投资决策对《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第 4 条(1)款(b)项中可持续性因素的主要不利影响指标的金融市场参与者,应在其网站的单独版块中以“不考虑投资决策对可持续性因素的不利影响”为题,公布《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第 4 条第 (1) 款 (b) 项提及的信息(即:明确说明不这样做的原因,包括在相关情况下说明是否以及何时打算考虑这些不利影响)。第 1 段所提及的声明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A)一段显眼的陈述,说明金融市场参与者不考虑其投资决策对可持续性因素的任何不利影响;(b)金融市场参与者不考虑其投资决策对可持续性因素的不利影响之原因,以及以下信息(在相关情况下):金融市场参与者是否打算参考《附件 I》的《表 1》中所列的指标来考虑此类不利影响;如果是,何时考虑。
《欧盟分类法》(TR)对《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进行了修订;该法规定,对于受《可持续金融信息披露条例》第 8 条和第 9 条管辖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参与者必须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前在签约前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这些产品的环境目标(见《欧盟分类法》第 9 条第(c)至(f)项)。
美国
5 月 25 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议对相关规定和报告表格进行修订,从而让投资者就基金公司和顾问对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考虑获得一致、可比和可靠的信息。
该提案确认,考虑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进行投资的方法各不相同,并可能会给投资者挑选投资产品和服务带来挑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现:有的基金公司只专注于环境、社会和治理框架下的某一个问题(如,只专注于环境问题或社会问题,要不就只专注于治理 问题);有的基金公司则会考虑更多因素,并且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维度内都采取各种措施。
该提案指出,投资产品通常分为三个部分:
- “环境、社会和治理”整合——在投资决策中同时考虑这三者中的一项或多项因素以及外围因素,如宏观经济趋势或公司特定因素(如市盈率)。
- 专注于“环境、社会和治理”——专注于这三者中的一项或多项因素,在选择投资或与投资组合公司接洽时以其为重要或主要考虑因素。
- “环境、社会和治理”影响——具有既定目标的策略,旨在实现特定的环境、社会和治理影响或实现能带来特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效益的影响。
根据提议的规定:
- 表示考虑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的基金公司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其考虑的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的信息,以及所采用的策略。例如:基金公司是否跟踪某个指标,是否排除或纳入某类资产,是否使用代理投票或通过参与来实现某些目标,或是否以产生特定影响为目标等等。
- 专注于环境、社会和治理的基金公司需要披露其为实现投资目标所采用的标准和数据的详细信息、以及有关其策略的更具体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可以让投资者细致深入地了解基金公司的策略。
- 某些专注于环境、社会和治理的基金公司须披露相关指标。例如,大多数专注于环境问题的基金公司须报告其产品组合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
而专注于影响问题的基金公司则须披露有关其环境、社会和治理目标的指标和为达成这些目标取得的年度进展。 - 这些提议还要求,专注于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的基金公司须以标准的表格格式提供相关信息,让投资者能快速识别该基金公司在用的环境、社会和治理策略类型,从而便于与其他基金公司进行比较。
- 此外,根据该提议,某些投资顾问须像注册投资公司一样在年报和顾问手册中披露其所关注的环境、社会和治理的因素及策略等类似信息。具体披露内容视客户需求而定,应有利于客户针对是否聘请顾问以及如何管理这种关系做出知情决定。
此外,在一份单独发布的文件(“投资公司名称、投资公司法公告”)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提议更新“取名规则”,并明确要求某些基金公司推行以下政策:以其名称所宣扬的投资业务为重点,至少投资其 80% 的资产。虽然所提议的取名规则并不仅仅适用于关注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的基金,但其特别提到了基金名称中 ESG 字眼的使用,并指出“如果在基金名称中使用了环境、社会和治理或类似词汇,但是名称中明确的该因素在基金策略中却并不处于核心地位,将会被视为对投资者的欺骗和误导。”
开曼群岛于 2019 年 1 月 1 日颁布《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在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报表前,必须先提交《经济实质通知》(ESN)。 该通知每年 1 月 31 日起提交;如希望维持良好信誉,提交时间不得晚于 3 月 31 日。《经济实质法》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实体均必须提交《年度经济实质申报表》(ESR);其截止日期为上一财务期限结束日期之后 12 个月。《年度经济实质申报表》必须披露实体的收入和支出,说明实体在 经济实质测试中的达标情况,并提供实体在相关财务期期末的管理/财务报表。此外,实体还必须 披露其在开曼群岛的资产和雇员是否实际存在,或者是否使用外包服务提供商。对于使用环境与社会合规外包解决方案的实体,外包服务提供商通常会代表该实体完成环境与社会合规申报。
基金管理受开曼群岛《证券投资业务法》管辖,并要求证券投资业务注册人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 CIMA 提交年度申报表。
2022 年 3 月 31 日,税务信息管理局向相关行业发布了关于经济实质制度的执行指南 。该指南列明了该机关采取执法行动的原则和程序,并且适用于该机关合规监测和执法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人员。此外,该指南还概述了对实体违反《经济实质法》规定申报义务时的各种行政处罚。
内部审计计划 — 规定与指导意见 — 受监管实体的内部管控
2023 年 1 月 3日,CIMA 向所有完全和受限证券投资执照持有者和注册人(统称“SIB 实体”)发布了《关于 2023 年内部审计计划的通告》,要求 SIB 实体确认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内部审计审核时间安排,并提醒这些实体在申报后 3 个月内向 CIMA 提交一份内部审计报告。
此外,CIMA 于去年年底发布了《规定与指导意见 — 受监管实体的内部管控》(简称“指导意见”)提案以征求行业意见;据我们所知,该指导意见将见诸于今年上半年的宪报。
根据我们的理解,CIMA 发布这个通告的目的是,确保所有 SIB 实体均了解 CIMA 对内部审计的期望,同时向这些实体着重介绍这些实体需要考虑的指导意见。
开曼群岛被列入欧盟“黑名单”
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开曼群岛列入有待加强监控的管辖区名单(“FATF 灰名单”)后,欧盟高风险国家名单(俗称“欧盟反洗钱黑名单”;其包括欧盟委员会认为在其反洗钱/反恐融资制度中存在策略缺陷、并对欧盟金融体系构成重大威胁的一系列管辖区)也进行了更新。
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新近更新的欧盟高风险国家名单;该名单自 2022 年 3 月 13 日起生效。该名单新增了包括开曼群岛在内的一些国家。
这意味着,位于欧盟的组织会从反洗钱/反恐融资的角度出发,将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实体视为高风险实体,从而采取更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这个举措和上榜毫不令人意外。欧盟素来就有将 FATF 灰名单上的司法管辖区列入欧盟反洗钱黑名单的传统。
2021 年 2 月,开曼群岛作出高级别政治承诺,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加勒比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合作,力求巩固反洗钱/反恐融资制度的效果。自此以来,开曼群岛已采取一系列举措来改进反洗钱/反恐融资制度(包括将被检举的洗钱行为纳入定罪范畴),同时展示在处理牵涉外国不当牟利违法行为的复杂洗钱案件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但是,开曼群岛还应继续执行其行动方案,展示其为解决其他策略缺陷而在以下方面所作努力: 按本司法管辖区风险状况检举各类洗钱案件,确保对这些违法行为有效实施具有威慑力、有效且相当的制裁措施。
FATF 对开曼群岛未能完成其行动计划表示关切,因为该计划已于 2022 年 5 月完全失效。FATF 强烈敦促开曼群岛在 2023 年 6 月前在完成其行动计划方面迅速取得重大进展,否则,FATF 将考虑采取下一步措施。点击此处阅读完整版本。
2021 年信托与公司服务提供商(TCSP)《反洗钱条例》合规审查:制裁甄别政策和程序
在发布《监管问题与情况通告》之后,CIMA 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汇报了其在 2021 年对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TCSP ”)《反洗钱条例》合规审查结果;随后,CIMA 又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发布《关于 2021 年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反洗钱条例》合规审查的监管问题与情况通告》,专门提及了制裁甄别政策和程序(“《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制裁合规报告》”)。
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必须确保其客户免受定向经济制裁(“TFS ”),或力求规避定向经济制裁。《反洗钱条例》规定,在建立业务和持续关系前,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必须评估客户及其董事、股东、受益所有人等相关方是否为开曼群岛适用的定向经济制裁所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或是否与这些个人或实体存在联系。
CIMA 不负责执行定向经济制裁措施。但是,如若 CIMA 发现定向经济制裁政策和程序中存在缺陷,可以实施限制和/或采取强制措施。因此,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以及所有受监管实体)的合规制度应满足《反洗钱条例》第 5 条和第 12 条、以及《反洗钱指导说明》规定的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义务。
《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制裁合规报告》概述了 CIMA 在 2021 年检查 27 家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后得出的定向经济制裁合规情况评估结果。CIMA 共审查了 567 份客户文件。
CIMA 发现:89% 的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在持续监测和制裁甄别上充分落实了反洗钱/反恐金融政策和程序;63% 的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在纳入新客户时的制裁甄别上充分落实了反洗钱/反恐金融政策和程序;同时,CIMA 也切实注意到,这些政策和程序在以下方面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或缺陷:
纳入新客户时的定向经济制裁甄别
- 确保依照适用于开曼群岛的所有定向经济制裁名单对客户进行充分甄别。
- 跟踪适用于开曼群岛的所有定向经济制裁名单及更新。
- 确保依照适用于开曼群岛的所有定向经济制裁名单对业务关系中涉及的相关方进行充分甄别,无论风险等级高低。
- 管理误报和潜在匹配项的处理方法,包括上报流程和清除这些匹配项的时限。
- 向开曼群岛金融报告局提交合规报告单(CRF)。
将定向经济制裁甄别作为一项持续监测任务
- 定期审查定向经济制裁甄别名单,确保合规。
- 跟踪所有适用的定向经济制裁名单,并确保没有现有客户被列入更新后的定向经济制裁名单。
- 针对定期审查或重新评估实施适当的、基于风险的程序。
代理人/代名人及合格介绍人的第三方可信度测试
2022 年 5 月 19 日,CIMA 发布了一则通告,提醒所有受监管实体,根据 2020 年《反洗钱条例》第 24 条和第 25 条以及随附 2020 年 6 月 5 日发布的《指导说明》规定,其有义务对担任代理人/代名人(包括代名投资者)(统称“代名人”)或合格介绍人的人员进行第三方可信度测试。
如若受监管实体依靠合格介绍人向其介绍客户,则必须进行第三方可信度测试。受监管的实体还必须要求作为委托人的代名人提供《反洗钱条例》第 24 条所规定的格式的书面保证,并进行第三方可信度测试。 代名人必须在书面保证中确认,其将向受监管实体提供其为满足客户尽职调查要求而获得的身份证明和验证数据的副本。代名人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这些信息。
如若不进行可信度测试,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人员将无法确信:合格介绍人或代名人是否已进行必要的客户尽职调查来获得委托人或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据;合格介绍人或代理人/代名人是否能够根据要求提供该证据。在此类情形下,执行相关金融业务的人员应决定是否仍适合继续采用第 24 和 25 条规定。
CIMA 《反洗钱/反恐金融动态报告》和《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报告》
2022 年 1 月 19 日,CIMA 发布了《监管问题与情况通告》(“TCSP 报告”),报告了其 2021 年《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反洗钱条例》的合规审查结果。该通知紧接着《反洗钱/反恐金融动态报告》(“动态报告”)之后发布;后者发布于 2021 年年底。
尽管 TCSP 报告的适用对象为信托与企业服务提供商,但 CIMA 表示,在开曼群岛经营的所有金融服务提供商都应了解《动态报告》和《TCSP 报告》。CIMA 在这两份报告中强调了以下一些主要不足:
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和文件缺失或不充分。持续监测不到位,且记录不全。
缺乏关于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的信息。最终受益所有人和授权人员的身份和验证证据不全。
对业务的目的和预期性质不够了解。政策和程序不到位。
对基于风险的程序所采用的方法不当。无证据显示已对照制裁名单对客户进行甄别。
CIMA 指出,其将在 2022 年继续大力推行反洗钱监督计划,并建议所有公司应根据这些报告审查其反洗钱合规方案。
自上次更新以来,无任何立法变化。
2022 年 5 月,监察官发布了涵盖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时期的首份季度报告,展示了其所收到的数据泄露通知和投诉、以及答复问询次数的统计数据。
2021 年 9 月,监察官发布了最新版本的《数据控制者指南》;可点击此处查阅。该最新版本中含有对国际转让的补充说明,并修订了《数据保护法》(2021 年修订版)的引用内容。
2021 年 10 月,针对开曼雇主在记录员工新冠疫苗接种情况前必须考虑的一些数据保护问题,监察官发布了关于数据保护问题的通用指南。因开曼政府近期核准了开曼群岛工作许可证申请和续期的疫苗接种要求,监察官考虑该要求而发布该指南。该指南强调,任何疫苗接种信息的收集都必须尊重数据保护原则,包括合法收集、收集过程透明化、用途限制和尽量收集最少的数据。点击此处查阅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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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无争议的自愿清算提供服务,并收取固定的基础服务费。该费用涵盖编制必要的股东和董事决议, 包括编写自愿清算破产声明。我们不按小时收费。
2022 年 8 月 23 日,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根据其依据《金融管理法》第 34(1)(a)条(以及其不定期修订版本)享有的权力,发布了 《关于取消受监管共同基金和私募基金的许可证或注册证书的规定》。
规定如下:
基金拟停止或已停止经营依据《共同基金法》或《私募基金法》所订立的基金业务时,必须在停止经营该业务的日期起 21 天内通知 CIMA。
从未开展业务的基金应在经营者、股东或单位持有人通过决议之日起 21 天内将许可证或注册证书的注销情况通知 CIMA,并且,决议中应确认该基金从未开展业务,并决定今后亦无意开展业务。
若要注销许可证或注册证书,基金应支付注销费,并向 CIMA 提交在《监管程序 — 受监管共同基金许可证或注册证书注销》 或《监管程序 — 注册私募基金注册证书注销》中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
强制执行:
如果基金发生违法行为,CIMA 可根据《金融管理法》第 34 条规定施以处罚。此外,CIMA 的执行手册中所载的政策和程序、以及其依据《共同基金法》或《私募基金法》和《金融管理法》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力都将适用。
Waystone 最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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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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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月 23 日至 26 日 — 开曼群岛全球另类投资管理运营大会阅读更多内容,了解在开曼群岛全球另类投资管理运营大会期间如何与我们团队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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